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傻傻分不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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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是指平等主體之間以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支付相應報酬為內容的合同。主要包括承攬合同、運送合同、保管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合同、居間合同等。勞務合同一般直接適用《合同法》或者其他有關民事法律法規(guī)。在糾紛處理方式上,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存在仲裁前置程序。 勞動合同關系的特點是: 一是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二是勞動關系的兩個主體之間不僅存在經濟關系,還存在人身關系。也就是說,勞動者除提供勞動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guī)章制度等;三是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 勞務合同關系的特點是: 一是主體是不確定的;二是兩個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三是勞動主體只獲得勞務報酬。 判斷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勞動者是否具有人身依附關系。 勞動關系就其具體意義而言是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勞動者實際上將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內交給了用人單位。而勞務關系是民事主體之間依據民事法律規(guī)范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始終處于平等地位,二者相互獨立;合同履行過程中,盡管接受勞務的一方有一定的指示權,但雙方的權利義務基本維持在合同約定以內,不存在嚴格的隸屬關系和人身依附關系。這與勞動法所調整的勞動關系是有很大區(qū)別的。 第二,勞動報酬來源及報酬管理上的區(qū)別。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來源于本單位按月(或定時)支付的工資(包括獎金、津貼等),具有相對固定性。在勞務關系中,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則來源于雇主根據勞動成果數量與質量支付的報酬,一般不具有固定性。同時,勞務提供者甚至可以同時獲取多個雇主支付的報酬。在實踐當中,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在對勞動者報酬的社會管理也有明顯的區(qū)別。勞動關系中,應當按法律法規(guī)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勞動者除繳納個人所得稅之外不需繳納其他稅費。而在勞務關系中,在目前情況下用人單位并非必須為勞務提供者繳納社會保險,但符合條件的勞務提供者可能需要繳納營業(yè)稅等其他稅費。 第三,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不同。 勞動關系強調的是雙方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勞務關系則強調雙方在勞動成果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勞動關系中,勞動成果是否實現一般不需要勞動者承擔風險。即使在某些勞動活動中沒有實現勞動成果,如在某項目開發(fā)中沒有開發(fā)成功,只要勞動者盡到了職責則用人單位就應依法支付勞動報酬。面營務關系則不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直接指向勞動成果。接受勞務方提出指示后,一般不再對勞務提供者進行具體的控制,而由勞務提供者自行完成任務、自行承擔風險。如果勞務提供者未能完成任務或勞動成果不符合要求,則接受勞務一方可以依約拒絕支付或減少支付價款。 此外,勞動合同以當事人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為標的;勞務合同則以勞動成果為標的,且標的是特定的。 來源:溫州人社 |